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
包装物押金 属于价外费用 。按照相关税法规定,包装物押金在特定情况下应计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。具体处理如下:
1. 一般情况 :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,如单独记账核算且未逾期,则不并入销售额征税。
2. 逾期未退还情况 :对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,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。此时,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。
3. 特定商品 :自1995年6月1日起,销售除啤酒、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,无论是否返还及如何核算,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。
4. 消费税计算 :在计算消费税时,包装物租金作为价外费用,需计入销售额。但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。
综上所述,包装物押金在未逾期且单独记账核算的情况下,不作为价外税处理;而在逾期未退还或特定商品销售情况下,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,此时视为价外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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